國際授權合約 - 測試版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貴客戶一旦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若 貴客戶係代表他人、其他公司或其 他法律實體同意此等條款,則 貴客戶保證 貴客戶擁有充分權限得以使該他人、該公司或該法律實體受此等條款拘束。若 貴客戶 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 請勿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且

- 請立即將本「程式」傳回給提供本「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請與提供本「程式」 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

「測試版」是指未公開發行或用於商業用途的「程式」。此詞彙不默示本「程式」將會公開發行或用於商業用途。IBM 不保證公開發 行或用於商業用途的「程式」將與本測試版本相似或相容。

"IBM" 係指美商萬國商業機器公司或其子公司。

「授權手冊」係指內含某「程式」特定資訊之文件。本「程式」之「授權手冊」位於本「程式」某目錄之檔案內,以使用系統指令方式便 可找到,此外,亦可能以小冊子形式檢附於本「程式」。該「授權手冊」亦可能於 http://www.ibm. com/software/sla/ 找到。

「程式」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包括:1) 機器可閱讀指令與資料;2) 元件;3) 聲/影部分(如圖像、文稿、錄 音、或照片等);4) 相關授權著作物;以及 5) 相關授權文件。

「貴客戶」係指單一個人或單一法律實體。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一般條款、第二部分:各國專有條款以及「授權手冊」 ,為有關 貴客戶使用本「程式」的完整合約,且取 代 貴客戶先前與 IBM 所作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分條款及「授權手冊」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

1. 權利

授權條款

IBM 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

IBM 就 貴客戶合法取得之本「程式」授與 貴客戶非專屬之授權。

貴客戶 1) 僅得為了內部評估或測試而使用本「程式」,及 製作及安裝合理數目之本「程式」拷貝(包括備份)以支援此目的。本 授權之條款適用於 貴客戶所製作之每一份拷貝。 貴客戶複製本「程式」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拷貝,均須於該拷貝上複製本「程 式」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

本「程式」可能包含一個停用裝置,以防止試用期滿後之使用。 貴客戶不得擅改此停用裝置或本「程式」。當本「程式」不能使用前 ,貴客戶應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因不再能使用本「程式」而可能造成之資料滅失。

貴客戶應 1) 保存本「程式」所有拷貝的記錄 2) 貴客戶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不論採本端或遠端方式存取), 均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不得:(1) 使用、複製、修改或散布本「程式」。(2) 逆向組合 (reverse assemble)、逆向編纂 (reverse compile)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程式」,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3) 轉授權或出租本「程式」。

試用期自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條款之日起生效,並於下列情況終止:1) 「授權手冊」中指定的期間屆滿或特定日期屆至時,2) 「程式」本身自動停用,或 3) 當 IBM 將本「程式」上市 (commercially available) 時。 貴客 戶必須在試用期終止後十天內銷毀本「程式」及其所有的「程式」拷貝於試用期間使用本「程式」毋需支付任何費用。

若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IBM 得終止對 貴客戶之授權。若 IBM 終止授權, 貴客戶需銷毀本「程式」之所有複 本。

2. 資料權利

貴客戶同意將1)有關使用本「程式」且2) 貴客戶提供予 IBM 之資訊、建議以及書面文件的全部權利、利益轉讓予 IBM。 貴客戶亦同意所提供予 IBM 之著作物以IBM 為著作人。倘 IBM 需要,您須簽署相關的文件以轉讓相關權利。當事人之任一 方均不得就他方依本合約行使資料或任何工作物之相關權利一事向他方索取費用。

3. 無保證

除法律規定不得排除的保證外,IBM 不附具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包含且不限於任何相關技術支援之未侵害他人權利之保證、或可 商用性及符合特定效用等之默示保證。

該項排除亦適用於任何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

非 IBM 之「程式」製造商、供應商或發行人可能提供其本身的保證事項。

除非 IBM 另行指定,否則 IBM 不提供任何技術支援。

4. 賠償限制

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 貴客戶得向 IBM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 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 (包括重大違約、疏忽、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不動產或個人 有形資產之毀損 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不得超過當損害發生時 IBM 所定之「程式」授權費用。

此賠償限制亦適用於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此賠償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 償責任上限。

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式」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亦同:

1. 資料之滅失或毀損;

2. 附帶雜項支出、特別損害、間接損害或其他衍生之經濟損害;或

3. 利潤、營業、收益、商譽或預期節餘等項之損失。

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時,則本排除或限制條款不適用之。

5. 一般條款

1. 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拋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

2. 縱使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律效力。

3. 貴客戶不得匯出本「程式」。

4. 貴客戶同意 IBM 得於執行業務時儲存及使用 貴客戶之聯絡資訊,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此等資訊之處理 與使用應與雙方業務關係相關,並得將其提供予 IBM 之承包商、事業夥伴及受讓人,以便用於符合其共同企業活動之用途,包括 與 貴客戶進行聯絡(例如:做為處理訂單、促銷及市場調查之目的)。

5. 貴我雙方均同意,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

6. 貴我雙方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7.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訴訟權或訴訟原因,此外,任何第三人向 貴客戶提出之索賠要求,IBM 亦概不負責,但以上 「賠償限制」一節所容許者(IBM 依法應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不在此限。

6.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

準據法

貴客戶與 IBM 雙方均同意以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為準據法,據以規範、解釋及執行本合約目的所衍生或有關 於 貴客戶與 IBM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與義務;且無反對原則之適用。

與國際貨品銷售契約相關之聯合國慣例不適用於本合約。

管轄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及義務均受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庭管轄。

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

沒有適用的各國專有條款。

Z125-5544-02 (11/2002)

授權手冊

除 國際授權合約 - 測試版 外,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

程式名稱:alphaWorks Emerging Technology
程式編號:100611

特定運作環境

如果本程式有檢附文件,則在程式所檢附文件(如 Readme 檔)或在 IBM 所公佈的其他資訊(如通知信函)中,可找到程 式規格及指定的作業環境資訊。

評估期間

評估期自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日起算,於 365 日後終止。


D/N: L-APAL-5M2MX5
P/N: L-APAL-5M2MX5